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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(试行)

时间:2024-08-06 09:32:30 作者:超级管理员


一,(一)基本事实清楚:通过请求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,无需市场监管(知识产权)部门调查收集证据,即可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;

  (二)证据确凿: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充分、真实、关键的证据;

  (三)权利义务关系明确:能明确区分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;

  (四)涉案专利权稳定: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;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,请求人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,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。

二 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,市场监管(知识产权)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;

  (一)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;

  (二)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;

  (三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
  (四)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
  (五)市场监管(知识产权)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。

《规定》第七条  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外,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案件,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。

三.(一)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结的;

  (二)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提出异议,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;

  (三)当事人请求市场监管(知识产权)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或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;

  (四)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六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;

  (五)其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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